各位老师、同学: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正在进行中,如您还未办理,请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操作,以免影响您享受政策红利退税,同时避免因需补税产生的处罚和税收滞纳金。
一、2023年度汇算重点问题提示
(一)专项附加扣除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同一婴幼儿,父母在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0%。
2.子女教育。同一子女,父母在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0%。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即使未接受幼儿园教育,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应及时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遇子女升学,请勿在原记录直接修改,需新增一条记录。如信息缺失,将无法进行完整的专项附加扣除。
3.继续教育。纳税人仅能在取得证书的年度享受3600元的定额扣除,后续年度进行培训或考试不得扣除。取得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证书,不得申请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赡养老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不包括配偶的父母。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5.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若已提前还清,需要及时修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期限。
6.住房租金。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不得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7.大病医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不包含纳税人父母的医疗费用支出。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奖金计税方式选择
年终奖有“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和“单独计税”两种计税方式,请分别试算后择优选择(两种方式汇算结果差异较大,请您务必试算后确定)。
(三)请勿随意点击“申诉”
个人所得税APP中的“申诉”不是申请退税。误点“申诉”,会影响本人正常办理个税汇算清缴,请勿随意点击。如若误点“申诉”,可通过“办&查”—“查询”—“异议申诉”,选择错误申诉信息点击“撤销”,尽快撤回申诉。若对我校发放的某笔收入信息存在异议,可就该笔收入电话咨询81360966解决。
二、若老师和同学们在汇算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在办公时间拨打财务处电话:81360966或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电话:12366,咨询解决。
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Ygundongxinwen/201710/t20171024_280005.html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财务处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