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各位老师、同学: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公告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各位老师同学按时办理,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同时避免因需补税产生的处罚和税收滞纳金。
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一、与以前年度相比,变化情况
《公告》的主要变化有:一是在第六条“办理方式”部分,进一步延长汇算代办确认时间。二是在第八条“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部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期至2027年底。三是在第十条“退(补)税”部分,对未足额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了汇算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以督促未申报补税以及未足额缴税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四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
二、2023年度汇算清缴办理的操作流程
1、对于我校学生,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且已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方式”全额退税;如果超出该期限的,就需要通过“标准申报方式”办理。请符合退税条件的同学们在汇算期内尽快办理,办理时请注意不要误点“申诉”按钮,以免影响正常退税。
2、对于我校教师,在汇算前,请自查本人2023年度全年收入、扣除数据是否准确。发现有符合条件但未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汇算前重新填报,填报年度选择“2023年”,申报方式选择“年度综合所得自行申报”;不合规的专项附加扣除,请及时删除或修改。汇算过程中,注意年终奖有“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和“单独计税”两种计税方式,请分别试算后择优选择(两种方式汇算结果差异较大,请您务必试算后确定)。汇算完成后,如果您的汇算结果是退税,还要关注税务局是否审批通过(个税APP首页“办&查”-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申报年度“2023年度”-申报记录详情“退税记录”),审批通过后,退税款项到账,汇算完成。
3、若老师和同学们在汇算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在办公时间拨打财务处电话:81360966或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电话:12366,咨询解决。
三、2023年度汇算清缴重点问题提示
1、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进入“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模块(可搜索),可选择“一站式申报”或“录入凭证申报”。选择“一站式申报”可直接带出数据,若不成功,可在开通个人养老金的银行APP上,下载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凭证右上角有二维码)并保存至相册,然后返回个税APP选择“录入凭证申报”,扫码上传缴费凭证,确认信息无误后,申报方式选择“年度自行申报”,根据提示操作即可完成填报。
2、继续教育扣除填报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纳税人在汇算申报中填报发证机关为好医生、华医网、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等平台认证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央电化教育馆、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等平台认证的教师资格证书,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十三五”培训结业证书,这些不符合规定扣除。
3、以往年度汇算清缴
若存在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应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应完成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后,再进行2023年度汇算。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21099/content.html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21102/content.html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财务处
2024年2月19日